本报讯 从今年2月1日起,境内个人在履行必要的核准、登记手续后,可通过银行、基金公司等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进行境外股票、债券等金融产品的买卖。
为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促进國际收支平衡,简化业务手续,中國人民银行日前发布《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对个人外汇管理政策进行了调整和改进。
《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取消了个人结汇长期执行的单笔额度限制,实行个人结汇年度总额管理,但央行未公布具体的年度总额。
《办法》还规定,境外个人可按规定在境内进行直接投资;境外个人在遵守实需自用的原则下可购买境内商品房;境外个人按照我國有关规定,可购买B股,或者通过QFII参与國内人民币股票买卖。个人境内合法财产可按规定对外转移或对外捐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