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民告上法庭讨要销户费用
昨日是我市某银行向小额账户全面征收管理费的第一天,一市民告上汉阳区法院要求银行返还因为销户产生的车费。
5年前,市民黄先生在该银行汉阳支行办理了一张存款账户,金额较少。今年8月1日,该银行发布公告称,自2005年9月21日起,对日均存款低于300元的账户收取每季度3元的账户管理费,并直接在账户上扣除。
8月4日,黄先生以书面的形式向银行提出异议,但银行方面置若罔闻,黄先生不得不在9月20日搭乘公交车,前往银行办理销户手续。在销户前后,黄先生冤枉花了2.40元车费,他为此告上汉阳区法院要求银行返还。
昨日,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万雄认为,银行与储户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从合同的角度来看,银行无法定的事由且单方面变更合同,这是明显的违约行为。对储户中止合同所增加的合理的开支费用,银行方面应无条件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