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副局长袁白薇表示,根据1994年分税制改革所确定的统一政策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议在中央税权集中、统一税政的基础上,适当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权限。她称,可规定所定的减除费用标准在执行一定期限后,由省级政府在一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以更好地体现税收的公平性及合理负担原则。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副局长鲁兰桂也提出,授予省一级政府20%幅度的提高调整权,是落实基本生计支出扣除原则的需要。鲁兰桂指出,拟调整的扣除标准是全國城镇居民基本生计支出的平均数,无法真实地反映各地区之间客观实际的应该扣除的基本生计支出标准。
不过,财政部税政司司长史耀斌则表示,确定1500元扣除标准已适当兼顾了东部地区生活费用支出较高的现实情况。如果实行地区税收差别待遇,不但起不到合理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还会加大不同地区收入差距,形成税收逆向调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