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姐与朋友于今年3月份去海南三亚旅游。当时,一家尚在施工的产权式酒店正在做广告促销。一套60平方米的产权客房,每平方米仅售6000元。购房者只要现付17万元,其余由开发商在当地银行代办贷款。接待人承诺每年可获总房价6%的固定回报,还保证一年内就可办出“小产证”。王小姐爽快地签下购买和授权经营合同,付了17万元。
事隔8个月,“小产证”无消息,购房贷款居然“还在办”。两周前,王小姐突然接到通知:酒店决定每套客房扩建10平方米面积,需追加资金6万元。王小姐曾在上海买过两套房子,当时的购房合同是参照建设部《商品房买卖合同》模本,里面有一条:面积误差不大于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但开发商则提醒王小姐,须按签订的合同实施。王小姐找出合同,这才发现上面写的是“如面积增加,买受人应按增加面积追加房款”,她傻眼了。焦急中王小姐去建设部相关网站查询,了解到“双方当事人(房子买卖双方)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标准合同模式)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即开发商可以更改标准合同模式,怪就怪自己当时签合同时太大意。
[酒店说法]装修时才发现原房型不理想
记者联系该酒店的销售经理。对方说,因为装修中发现原来的房型不够理想,因此决定扩大每间客房的面积。“很多投资者都对我们扩建的举动表示欢迎,虽然总房价因为面积增加而增加,但投资者获得的年回报也随之增加。”他还说,该产权式酒店60%的客户都是上海人,目前销售情况良好。当记者提出房子面积增加带来经营成本的增加、酒店入住率会否下降的問題时,对方称6%的回报率是按酒店55%的入住率计算的,“我们酒店的位置非常好,绝对不会有这样低的入住率”。
王小姐请行家仔细分析了合同条款,这才发现,店方可能让购房者连续掏钱的理由竟还有不少。她决定不再追加投资,并要求退房。
[律师说法]合同被改动“散户”难奈何
浙江律师盛军华说,若投资产权式酒店,投资者一定要拥有对房子独立的处置权,并将“小产证”拿到手。日后若有意外,不至于“血本无归”。
在某集团担任投资部经理的韦红松说,异地投资特别要注重合同条款,如事后出现纠纷,投资者可以把开发商是否存在欺诈行为作为首先考虑的第一要素,因为如果开发商存在欺诈行为,追究其责任也就会很明确。而是否欺诈或违约,都需要正式合同为依据,否则打官司就可能陷入旷日持久。对那些滑头开发商来说,在合同上做些“小动作”,然后“合理合法”地让投资者不断掏钱,是“常规路子”。而像王小姐这样的“散户”,往往对此无可奈何,自己名下产权客房因为没有独立处置权,成了抛也抛不掉的大包袱。
上海交大房地产投融资专业一位博士生说,大多数开发商不愿意看到投资者“血本无归”,但当酒店经营确实亏损、承诺无法兑现时,有些店方会选择破产来逃避责任。
[专家观点]诱人高回报疑为店方集资招
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海南首先开发产权式酒店,随后北京、成都、杭州等地纷纷效仿,一时间产权式酒店成为诱人的投资热点。但后来,围绕产权式酒店的纠纷接二连三出现,或因办不出“小产证”,或因高回报未兑现,或因店方见房价上涨单方面撤销合同。一位曾对國内外产权式酒店做过比较研究的专家称,外地有不少开发商低价盘进当地的“烂尾楼”,将之改造装修成“产权式酒店”后,面向“散户”高价发售,目的仅是快速回笼资金。有的开发商打算进行滚动式再开发,有的则是捞到一票是一票,促销时亮出的固定高回报实际上一般都不会兑现。
据韦红松透露,产权式酒店的销售者和经营管理者与开发商的关系十分错综复杂,通常三家公司之间会有一家早已准备“牺牲”,即承诺的固定回报兑现不了时宣布破产,另外两家则可以逃避责任,但在对“散户”销售产权式酒店时,开发商会“模糊”三者之间的关系,让“散户”不明就里。而开发商向“散户”承诺的回报率,全部是按照最理想的经营条件来计算的,“散户”拿不到固定回报的事例比比皆是。
建设部房地产业司产权管理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2001年6月实施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一条中明文规定,开发商不得采取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的商品房。目前,各地对产权式酒店“小产证”的相关规定不尽相同,但未竣工产权客房销售时肯定不能打出售后包租的旗号促销。
上海市房地局权籍交易处有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上海地区的酒店有独立的产权证,而这一产权证不允许分割,已购产权客房是不可能办出“小产证”的。
[事件展望]海南拟订相关法规规范产权酒店销售
由于海南三亚房地产企业坐享得天独厚的生态资源,打造休闲度假型居所,因此吸引了國内外大量人士赴三亚购房置业。
三亚國土局房地产交易所所长蔡兴业称,海南旅游资源丰富,产权式酒店也较多。如果开发商在申报土地用途时是“综合用地”或“商业用地”,该产权式酒店的产权证是可以分割成若干“小产证”并发放给每个投资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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