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选择中介机构的风险
目前北京的房屋交易仍属卖方市场。做为购房人不通过中介机构很难找到自己需要的合适房源。而一些不法的二手房中介机构乘机设置以下圈套,坑害消费者:
2、不让购房者到欲购房屋内观察,有意隐瞒房屋质量問題;
3、不向购房者如实介绍出售房屋所处地段的规划情况;
4、没有如实介绍商品房面积的含义;
5、与购房人玩弄文字游戏,签订不公平合同。对自身有利的条款写得比较明确,对自身不利的条款写得比较含糊。
二、房屋价格风险
价格問題是二手房交易最大的問題。卖房人习惯于拿同地区商品房的房价来比较确定自己所售房屋价格,导致二手房价格与商品房价格差距不大;而买方由于考虑到自己所买的房屋是一个旧房出价较低,从而导致双方价格相差悬殊,无法成交。建议买卖双方参考以下因素对标的房屋价格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1、房屋因素。房屋竣工后即进入折旧期,按照理论折旧率,混合一等结构房屋折旧期限为50年,每年的折旧率2%。另外旧房的套型落后,功能陈旧,这同新建商品房无法相比,相应房价也应适当调低。
2、环境因素。环境因素既有自然的,也有社会的;既有大环境,也有小环境。在同一地段,旧房的小区环境会逊色于新住宅区,比如小区平面布局、设施、绿化以及房屋的外观造型等,旧房都要大打折扣。再如社会环境,在同一土地级别地区,有的适合经商,有的则适宜居住。还有该地区的居民结构、文化氛围、配套建设等都会对房屋价格产生较大的影响。
三、法律风险
1、买卖双方没有从事房屋交易的资格。具体表现为出卖人非房屋所有权人,也未获得房屋所有权人的有效授权,作为买受方的个人支付能力不强或不诚实履约,使出卖人不能得到全部房款。
2、标的房屋所存在的风险。此方面的风险主要有:1、用于交易的房屋为非法建筑或已被列入拆迁范围;2、房屋权属存有争议;3、房屋为共有,出卖人未经共有权人同意;4、房屋已出租他人,出卖人未依规定通知承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等权益;5、房屋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6、已购公有住房或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后会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7、被依法查封或者被依法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权属转让;8、交易房屋存有质量問題。
3、交易手续方面的风险。房屋属于不动产范畴,其交易规则有别于一般动产的交易规则。房屋产权及相关权利的發生、变更等均需到有关政府部门进行登记。出卖人仅将房屋交付买受人使用并不足以产生房屋所有权变动的法律效果。而只有当房屋交易手续齐全、合法时,登记机关才予以登记。若手续不全或交易违法,权属变更将无法登记,房屋交易也将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