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意见稿规定了出租房屋必须具备的四个条件,包括无安全隐患;符合治安和消防管理的有关规定;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成套住宅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
;具备上下水、供电和环境卫生等必要的生活条件。不具备条件的出租房,房东将被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意见稿明确规定,本市实行房屋租赁登记制度,出租人应当自与承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管理组织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手续。居住人员發生变更,出租方若不及时到基层管理组织办理变更登记,将被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在房屋中介管理规定方面,《办法》意见稿明确,房屋中介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经纪合同,统一收取佣金、开具发票。中介机构与租赁当事人约定直接向租房者收取租金的,每次不得收取超过一个月的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