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國欣律师事务所陈四新律师解答:
1.是不是危房,仅凭肉眼无法判断,必须经过权威机构的鉴定才能确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释》第12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同时第13条规定:“因房屋质量問題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据此,如果李先生认为房屋质量不合格,李先生可以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核验鉴定。经过鉴定后,如确实存在质量問題,李先生可以要求与开发商解除合同,返还向其支付的定金及首期款,并要求其赔偿损失。
如果李先生当时看房时警惕性稍高一点,保护意识稍强一点,这種现象是完全可以避免的。特别是已经看到房子有裂缝时,不应该轻信代理人说的话,因为代理人是无权对房屋是否存在质量問題进行评估的。目前消委会收到的房地产投诉案例中,类似李先生这種由于轻信地产商或代理人的口头解释,事后才发现問題导致自己权益受损的现象时有發生。为此,市消委会特别提醒购房者,购房时千万不能大意,更不要轻信代理商的口头解释或口头承诺,而且在没有看到购房合同(协议)前就交定金更不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