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出资行为,其性质在婚姻法上到底如何界定?算赠与,还是算借贷?如果是赠与,那么是对自己一方子女的个人赠与,还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这些問題,都是这一类为子女出资买房的父母们普遍关心和关注的。因为买房出资不是一个小数目,很可能是父母一生的积蓄,甚至有可能是向外举债借的。他们很担心,万一将来子女离婚了,这笔财产到底怎么分割。
如果父母把房屋购买在自己名下,只是让子女居住,那毫无疑问房屋产权与子女无关,不属于我们这里所要讨论的范畴。我们所说的情况,到底是赠与还是借贷,要看能否依法认定为借贷关系。如果有书面借条或口头协议能证明是借贷关系,则可以按借贷处理。反之,不能证明为借贷的,该项出资一般被认定为赠与。
至于该项出资是对一方的赠与还是对双方的赠与,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释(二)》中有相关规定。该解释第22条对将出资认定为赠与行为的,根据婚姻法对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以出资时间为区分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婚前出资,原则上视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婚后出资,原则上视为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
这一规定结合了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以及一方个人财产如何认定的立法原则。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一方婚前所得的财产为个人财产,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共同财产。赠与所得是取得权利的一種方式,所以也适用婚姻法的这一规定。
我國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問題虽然采取的是所得共有制,但也允许夫妻双方自行约定。因此该解释也规定了例外情况,即父母对该项出资是赠与一方还是双方有选择决定权,可以“明确表示”是赠与一方还是双方。一般情况下,要证明是“明确表示”过的,则需要有书面赠与协议。最好经过公证,否则在将来的离婚诉讼中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祝双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