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备结婚,母亲赠与房款
廖永俊与黄希原本是同学,后来同窗的情谊发展成了相互爱慕的情愫,两人成为了恋人。随后,这对恋人的感情循序渐进,便开始着手准备结婚的事情。1995年初,廖永俊和黄希商定购买房屋,建筑属于两人的“安乐窝”。经过对几个楼盘的考量和比较,两人最后看中了深圳莲塘畔山花园内的一套房子。黄希遂向莲塘房地产开发公司交付了35000元的定金。
然而,购置这个“安乐窝”的数额并不是一个小数目,交出定金只是第一步。当两人尤其是廖永俊在为房款为难的时候,廖永俊的妈妈,黄希的“准婆婆”得知了此事,于是主动向两人提出愿意把自己的“老本”拿出来帮助解决。廖老太太心想,只要黄希和儿子能尽快组建幸福小家庭,成为自家人,花钱帮他们买房子当然是不在话下的事情,如此一来,也了了她老人家一桩心愿啊。
于是,4月初,黄希把部分购房款交给了廖老太太,廖老太太便将黄希交给她的款项,连同自己本人的资金人民币165159元一并存入了她在中國银行深圳市分行的帐户。4月4日,该帐户上的资金人民币308159元被转到罗湖区莲塘房地产开发公司帐上,作为购买房屋之用。
一切似乎都进展得很顺利,但感情的事谁都说不清。在接下来的日子里,廖永俊和黄希的关系逐渐出现裂缝,感情出现危机。最终,两人因感情不合于1997年底分手。两人分手后,廖永俊和黄希各自在自己的感情路上都找到了归宿,分别于1998年12月、1999年6月与他人结婚。其间的1998年9月21日,黄希取得了原本预备与廖永俊结婚而选择购买的莲塘畔山花园套房的房产登记,权利人为黄希个人。
1999年底,廖永俊思来想去,觉得应该找黄希商谈当初母亲慷慨出资部分购房款的事情。他认为,既然情已逝去,两人结婚的可能不复存在,之前憧憬中的“两人世界”而今也成了黄希的个人所有,那么,黄希则应当把先前廖永俊母亲出资的部分归还给他们。廖永俊的母亲为此多次打电话联系黄希,希望约见黄希,当面把事情说清楚,但黄希都以诸多理由拒绝面谈此事。
协商一直没有办法进行。眼看事情毫无进展,16多万元钱却白白便宜了外人,廖老太太实在不甘心。在忍无可忍之下,廖老太太愤然将黄希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令黄希返还不当得利人民币165159元,并由被告黄希承担诉讼费。
法院判决,返还不当得利
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廖老太太为被告黄希支付部分房款是基于儿子与黄希恋爱、准备结婚这一事实,当时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可视为准亲属关系。因为有这種关系,双方的民事行为多为口头方式,书面的材料很少,且意思表示不甚明确。故廖老太太为黄希购房出资时,双方并未明确这一笔款是赠与还是垫付。但无论如何,廖老太太出资行为的基础或条件只有一个,那就是自己的儿子与被告黄希结婚。当廖永俊与黄希分手,婚姻关系不可能成为事实,廖老太太的赠与或垫付就失去了基础,黄希取得该笔款项也就失去了合法根据,成为不当得利。廖老太太要求黄希返还该不当得利的请求,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判决黄希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廖老太太人民币165159元。
宣判后,黄希不服,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理由在于,廖老太太为黄希及廖永俊共同购买房屋所付的房款,在未明确为借款的情况下,应属有目的的赠与。虽然廖老太太当时未明确是赠与还是垫付,但廖老太太真实意思是通过出资付款,使黄希与其子廖永俊将房屋认购下来,以促使双方结婚,即最终达到其子廖永俊与黄希结婚的结果。现黄希与廖永俊的婚姻关系不能成立,则廖老太太无义务垫付该笔房款,而黄希继续占用该房款有悖我國《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同时,黄希占用廖老太太出资部分款项失去法律依据,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两级法院对本案的判决,一审法院没有认定廖老太太为黄希购房出资的行为是赠与还是垫付,而二审法院最终认定廖老太太的出资行为的性质,是目的赠与。
罗湖区人民法院张善泽法官认为:如果当事人并没有明确约定,而只是赠与人为达到某一目的而自愿赠与,这就是目的赠与。在目的赠与中,当目的没有办法实现的时候,赠与人不能向受赠人请求结果的实现,受赠人在法律上也无义务协助赠与人实现其目的。在本案中,廖老太太赠与了部分房款给黄希,其目的是希望黄希与其子结婚。但结婚是不能作为义务予以强制的,所以廖老太太无权强制黄希与其子廖永俊结婚。可见,廖老太太的出资属于目的赠与。
诚意提醒,慎重婚前赠与
目前,婚前一方赠与另一方财物,或表示忠心或增进感情的现象比较普遍,但感情往往难以预料,双方因为感情不合或了解不够最终无法走在一起,而后又因赠与财产纠纷而导致反目成仇也时有發生。
这里需要提起各位读者,对于恋人或准亲属这種特殊身份关系,大家习惯上一般不讲究民事行为的形式。通常基于当事人之间的信任,诸如在赠与行为上,有口头意思表示或实际行动即告成立,很少用书面形式加以约定。而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对待此类纠纷如无证据证明赠与行为,赠与人的权利是不受保护的。而有证据证明的赠与行为,如赠与生效,法院也会保护受赠方的利益,除非有诸如本案不当得利的情况發生。
上面已经提到,赠与有目的赠与,这里还需要特别提到的,还有附义务的赠与和附条件的赠与。附义务赠与和附条件赠与之间有一个很大的区别,那就是附义务赠与具有强制性,受赠人必须履行,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而附条件赠与的条件是客观事实,不具有强制性。关于婚前赠与财产的纠纷除了上述提到的目的赠与纠纷,还经常表现为附条件的赠与纠纷,即在这类赠与中,婚姻缔结是赠与法律关系成立的所附条件,如果所附条件没有实现,则赠与关系不成立。这種情况下,赠与人可以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取回赠与财产,受赠人负有返还义务。
所以,有关法律工作者诚意提醒,男女双方在婚前赠与时应当慎重,千万不要以赠与财产这样的物质条件来建立婚姻基础,而应当通过相互了解,相互关爱来增进双方感情,使感情和婚姻拥有更为稳固的基石。在必要时,也可考虑在赠与财产之时办理公证或采取必要的书面形式进行约定,以免感情变化,落得伤情伤心,人财两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