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自费变强迫
案例:王女士不久前参加某國际旅行社组织的5晚6天泰國游。出发前该旅行社明确,在泰國的健康自费项目,旅行社及导游不强迫,游客自愿参加。然而,在泰期间,当地导游员强迫游客
参加3228元的自费项目。当这一要求被拒绝后,导游员将全团旅游者扔在一景点5个小时,且不安排住宿。
评析: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在这起案例中,导游员在旅游者拒绝强制消费后,采取種種手段报复旅游者,旅行社应当承担责任。
●航班延误谁的错
案例:李先生参加重庆某旅行社组织的德國、法國、奥地利11日游。旅行团需要从重庆搭乘航班前往北京,再从北京前往欧洲。然而,出发当天,由于天气原因,航班在重庆机场延误了3小时,使得旅行团无法搭乘北京至法兰克福的航班,法兰克福一地的游览行程被迫取消。回國后,李先生向旅行社提出赔偿损失。
评析:一般而言,旅行社不能按合同组织游客出行,就要承担相应责任;如果旅行社的责任是由其他部门造成的,旅行社可向相关部门追偿。如果相关部门的责任是法定免责事由造成的,则相关部门和旅行社都无需承担责任。在这里,由于气候原因导致航班不能正常起飞,航空公司无需承担相应责任,旅行社因此也不应当承担责任。
●押金应该交多少
案例:2005年春节前,陈女士报名参加春节假期的欧洲十五日游。临出发前,旅行社突然通知陈女士,要交10万元押金。陈女士表示,如果要交10万元押金就不去了。后双方约定,交纳5万元押金。然而,当陈女士按时赶到机场时,旅行社又声称还要再交5万元押金。
评析:为防止有人利用出境游实施“偷渡”,旅行社会向游客收取一定金额的押金,待游程结束回國后退还给游客。一般而言,双方应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协调押金的数额。从旅行社一方而言,不应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任意要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