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退货应否承担“包装费”?
案例
消费者李小姐2005年10月15日在深圳某大商场购买了一台冰箱,拿回家使用不到5天,冰箱出现不制冷现象。她反映到商场,商场通知了该品牌冰箱的特约维修点人员到她家检查,检查证实的确属于冰箱质量問題。于是,李小姐提出要求按“三包”规定退货,商场方面也同意退货,但前提是要扣除消费者“冰箱包装费”200元,因为冰箱运回家后李小姐把其包装处理掉了。李小姐不同意承担这200元的“包装费”,她表示,当时买冰箱时并没有想到要退货,是不可能将包装保留下来的。双方由此出现矛盾。经营者的这種做法合理吗?消费者该不该付商品的包装费用?
律师说法
广东國欣律师事务所陈四新律师: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修正)第十一条(一)项规定:“符合退货条件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退货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同时,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按照‘三包’规定承担退货责任的,应当按照商品的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经营者按照‘三包’规定承担更换责任的,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退货,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由上可知,符合退货条件,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是不能向消费者收取任何费用的。因此,本案所涉包装费不应由李小姐承担,而应由商场自行承担。商场要求扣除李小姐200元包装费不符合法律规定。
消委会提示
消费者购买商品,特别是大件商品,在“三包”期间出戏N柿繂栴},按规定而要求退货的,因为包装物被丢弃,被经营者收取200至500元的包装费现象时有發生,有时连一部手机的包装盒,也要收取消费者50至100元不等。有的经营者甚至因为没有包装物而拒绝退货的现象也有發生。因此,市消委会特别提示消费者,以后出现类似情况,不要因为没有包装物而随便接受经营者提出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