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业领域价格欺诈的表现形式
根据近几年查处的情况,在我市市场上,有的经营者在企划宣传和使用价格手段营销以及标价行为上,严重地违反了《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具体有下列一些表现形式:
(一)标示全市最低价、特价、惊爆价
如山西某电信营销中心销售17951IP卡,在太原广播电视报广告中宣称“以市场最低价”销售17951IP充值卡,经查证,无依据也无从比较。其结果必然是诱骗消费者或经营者与其交易。
此类問題违反了《规定》第六条第四项“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二)价外馈赠不如实标明品名、数量
这種价格欺诈行为较为普遍,赠品价值永遠是个谜。
1.如某商场销售联想电脑,标示“买一赠一”,当消费者按照宣称的购买了这个“一”想得到同品種、同价格联想电脑,而给消费者赠送的却是一个鼠标垫,消费者有一種被欺骗和愚弄的感觉。
2.某商场标示“买彩电赠18K铂金项链”,当消费者在购买彩电领取18K铂金项链时,却要求再掏300元,经营者解释说“这条项链价值600元”。经消费者送黄金检测中心检测,项链为假冒铂金饰品。
此类問題违反了《规定》第六条第七项“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品名、数量或者为假劣商品”。
(三)虚构原价
表现形式一:把A店的原价拿到B店使用。某商场在B店降价促销商品时,将A店销售过的价格作为B店“原价”。
表现形式二:某新开业的商场在商品标价签上标示“原价”、“现价”,这是典型的虚构原价。
表现形式三:以厂家建议零售价作为“原价”。某商场销售服装标示每套原价418元,现价248元,但经检查人员查证销售记录只有每套318元价格,该商场是将厂家建议零售价当作“原价”。
表现形式四:先提价再降价。某商场为促销,在广告上刊出原价88元的服装优惠降价只售45元,经查证,原销售的记录为50元,虚构原价。
此类問題违反了《规定》第七条第一项“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四)虚构降价原因
1.虚构降价原因,如某商场“清仓大甩卖”,经查实际并非清仓甩卖。
2.“搬迁降价销售”:某鞋店店前广告宣称搬迁降价销售,但经检查人员调查。根本不存在搬迁事实,只是为销售做的促销广告。
3.如某饭店打出“开业优惠大降价”的条幅,经查该饭店已有6个月的销售记录,也并无降价。
此类問題违反了《规定》第七条第一项“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五)虚假打折
某药店广告宣称“本店药价全面下调,降价30%优惠顾客”,但经检查人员查证,平均价格只下调5%。
此类問題违反了《规定》第六条第五项“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六)标示“零利销售”
某公司在《太原晚报》广告中宣称“部分药品零利销售”,但该公司无法提供“零利销售”的相关证据。即使是按进价或扣除费用后销售,最终厂家或供货商仍然是要返点的,根本不是“零利销售”。
此类問題违反了《规定》第六条第三项“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七)不履行价格承诺
如某商场广告横幅表示全场商品五折销售,但当消费者购买商品时,近30%的商品不参加活动。
此类問題违反了《规定》第六条第(三)项“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八)标价内容与实际不符
如某商场销售某皮尔卡丹服装,产地标示“意大利”,经检查人员检查,实际产地为“广州市”。
此类問題违反了《规定》第六条第一项“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九)质价量价不符
如某饭店销售多宝鱼每500克160元,标注600克复称时只有440克,销售海虎翅每500克2490元,标注200克,实际称重只有140克。我们在与质监局查处餐饮业这種现象较为普遍。
此类問題违反了《规定》第七条第四项“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