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不得利用“最终解释权”免除自身责任
许多商家在搞促销活动时都会打出“本次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免责牌”,这種“最终解释权”到底是否有效?浙江省消费者协会19日在点评部分消费领域的不公平格式条款时指出,这样的规定当属无效。
一些细心的消费者会发现,这種“最终解释权”常常会让消费者有苦说不出。因为一些商家在与消费者發生争议时,往往会利用所谓的“最终解释权”,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解释,以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负担。
浙江省消协在邀请专家学者对此进行点评后指出,关于合同的解释問題,我國合同法明确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發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種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为是合同法中一条强制性的规定,经营者单方面规定以其解释为准,违背了该条款的规定,当属无效。
专家们认为,只有司法部门才依法享有解释合同条款的权利,其解释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只能对合同作出自己的单方理解,其“解释”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作为经营者,无论其在格式合同中如何规定,都不享有对其促销活动的最终解释权。
为了防止经营者滥用格式条款获取不正当利益,我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利用赠品促销时,商家应承担赠品的“三包”责任
如果商家搞促销时的赠品和奖品出现了质量問題,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三包”吗?浙江省消费者协会在点评部分消费领域的不公平行业惯例时指出,商家在利用赠品和奖品促销时,应承担其“三包”的责任。
近几年来,商场“有奖销售”“买一赠一”“满就送”等促销活动层出不穷,甚至有一些消费者就是冲着赠品和奖品去购物的,但领回了质量不如人意的赠品和奖品,找商家要求修理、更换或者退货时,商家却往往说,本店有规定,奖品和赠品一律不实行三包。
浙江省消协在邀请专家学者对此进行点评后指出,消费者购买一定数额商品后,获得商家返还的赠品或者奖品,是建立在消费者购买商品基础上的,商家已经将赠品或者奖品的成本转移到了售出的商品中,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中已经包含了赠品或奖品的成本。商场的这種“赠与”,是建立在消费者履行付款购买商品义务基础上的一種附义务的赠与。
根据我國合同法的规定:“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浙江省消协副秘书长叶元春指出,商场单方面免除自己对赠品或奖品依法应承担的责任,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商家不得以商品外观有缺损拒绝退货和换货
一些商家往往会以商品外观有缺损,或是缺少了外包装为借口,拒绝消费者退货和换货的要求。浙江省消费者协会指出,商家的这種理由没有法律依据。
一些消费者从商场购买产品,回家打开包装或者经使用后,却发现产品质量問題,拿到商场要求退换,但商场却以已经打开包装,或是少了产品包装盒,或是已经使用,外观有所缺损等因素为理由,拒绝承担退货和换货的责任。
浙江省消协在邀请专家学者对此进行点评后指出,我國的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售出的产品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根据该条规定,商品只要存在使用上的质量問題,就可以按规定退、换或修理。
此外,由國家经贸委、质监总局、工商总局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也没有退货、换货或修理的商品,包装外观必须完好、附件齐全的规定。
浙江省消协副秘书长叶元春指出,从以上这些规定来看,商家关于退货必须包装、外观完好的规定没有法律依据,只要商品符合“三包”规定的退换货条件,经营者不能因为没有包装、附件不全等理由,拒绝承担法定的“三包”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