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國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将于2005年7月31日对中國生效。不过,國内航线乘客依然无缘國际公约中高得多的赔付标准。
根据该國际公约,旅客伤亡时,不论承运人是否有责任,只要损失不是索赔人一方或者第三人造成的,承运人的赔偿限额增加到10万特别提款权(约13.5万美元);当旅客伤亡是由承运人责任造成时,旅客可以要求得到超过10万特别提款权的赔偿;对于航班延误造成损失的,每名旅客赔偿限额为4150特别提款权(约5000美元);行李赔偿时,不再按照重量计算损失,每名旅客以1000特别提款权(约1350美元)为限。
该國际公约的生效使國际國内旅客赔偿的双重标准問題再度成为焦点。民航总局法规处负责人在接受《北京日报》采访时明确表示,公约只是适用于國际航空运输,國内航空旅客无法适用上述权限,至于民航法规会不会参照公约进行调整和修改,权限并不在民航总局。
东方航空公司董事会秘书罗祝平表示,希望能制定相应的执行细则,否则航空公司负担太大。
实际上,國内民航法规对旅客赔偿标准已经多年未作调整。根据1993年《國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伤亡赔偿限额仅7万元人民币。1996年修订的《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國内运输规则》,旅客的托運行李全部或部分损坏、丢失,赔偿金额每公斤不超过人民币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