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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际國内民航旅客赔偿双重标准再成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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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际民航组织1999年签订的《统一國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又称《蒙特利尔公约》)将于7月31日在中國正式生效。生效后的《公约》将把中國國际航班伤亡赔偿标准提高到约13.5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109.5万元)的國际水平。这将使我國國内航班与國际航班伤亡赔偿金额间的差距进一步扩大。

  中國民航总局有关人士近日表示,自7月31日起,不论乘客的國籍和航空公司的“國籍”,只要乘坐的是國际航班,其因伤亡、航班延误和行李遗失等造成的损失将严格按照《蒙特利尔公约》的标准执行。而國内航班的赔偿,仍以國内民航法规为准。

  比较我國现行的“航空公司对每名死难旅客的最高赔偿为人民币7万元”的规定,《公约》规定的國际航班伤亡赔偿109.5万元的标准,是國内航班赔偿标准的15.6倍。由此引起的赔偿金额间的强烈差异,使得國际國内旅客赔偿的双重标准再度成为焦点,也使民航相关法规面临尽快修改的迫切要求。

  根据《蒙特利尔公约》规定,旅客伤亡时不论承运人是否有责任,只要损失不是索赔人一方或者第三人造成的,承运人的赔偿限额增加到10万特别提款权(按照公约签署当日的货币换算标准约为13.5万美元)。当旅客伤亡是由承运人责任造成时,旅客也可以要求得到超过10万特别提款权的赔偿。

  我國现行的《國内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于1989年生效,并在1993年进行修改。近年来,学术界和法律界的许多人士也都建议修改这项规定,提高死亡旅客的最高赔偿金额。而在2003年以来的几次空难中,综合多種因素进行考虑,赔偿金额有所增加,國内航空公司对死难旅客的最高赔偿金额已达到了人民币约20万元左右。

  据我國第一位航空法博士吴建端介绍,《蒙特利尔公约》在中國生效和中國民用航空法规的修订是两个問題,属于不同的范畴。國际航班是指始发地、目的地和经停地中有一地在境外的航班。國际公约的作用是协调各國之间的法律冲突,它是对國际上各國的法律所作出的妥协。而國内航班是在始发地、目的地、经停地都在國内的航班。民航的赔偿标准则是根据本國实际的经济发展状况制定的。如要修改國内赔偿标准,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128条规定,由國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订,报國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蒙特利尔公约

  1929年以后,华沙公约在较长时间内是國际航空运输领域的主要國际法文件,华沙公约规定,承运人对旅客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125000金法郎(约合10000美元)。1955年签订的海牙议定书对旅客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有所提高。在这之后又有一些修订议定书、补充性公约相继出台,所确立的这些统一國际航空运输有关规则和承运人责任制度的规则体系总称华沙体制。我國政府于1958年7月20日加入了华沙公约,1975年8月20日批准了海牙议定书。1999年,“航空法國际会议”外交大会在蒙特利尔召开,大会于5月28日通过《统一國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对华沙体制下各项公约和议定书规定的國际航空运输规则和承运人责任制度进行了重大修改。公约最大特点是规定了承运人对旅客的双梯度责任制度。即在第一梯度下,无论承运人是否有过错,都要对旅客死亡或身体伤害承担以100000特别提款权(在本公约签署当日,1特别提款权合人民币11.16310元)为限额的赔偿责任。在第二梯度下,对超过100000特别提款权的部分,只要承运人能证明其无过错,就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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