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0月,崔先生驾驶车与一辆轿车發生剐蹭,交通队认定崔先生负责。双方通过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崔先生付给对方赔偿金300元。可崔先生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这300元第三者险时,保险公司说未进行现场勘验定损,拒绝赔付。
庭审中,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抗辩,认为因保险事故损坏的第三者财产,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公司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由于崔先生没有通知保险公司进行定损和勘验,所以拒赔。
而法院判决指出,虽然有保险合同的约定,但是根据保险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双方就赔偿数额达成调解的,应当作为保险公司理赔数额的依据。此案中,法院在审理中向被撞的第三者进行了调查,对方确认事故發生后,实际支出的车辆修理费用共计270元。法院认为,崔先生与第三者当场达成的赔偿协议中确定的赔偿数额并未畸高,应属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