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6月15日上午,杨先生的女儿驾驶他的风神蓝鸟轿车,行至丰台西五环时,正碰上同方向行驶的车辆并线,两车相撞發生交通事故。此时,杨先生的车刚买才19天。经丰台交通支队卢沟桥队认定,另一车司机许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杨先生的女儿无责任。事故發生后,许某赔偿了杨先生全部修理费用4万余元。
杨先生的律师刘晓原说,杨先生的新车刚买19天就遇到车祸,经过修理后,虽然车辆的外观及使用性能已经恢复,但新车却因为事故已经贬值。车辆的“贬值”损失应属于间接损失,肇事司机理应赔偿。这部分损失的确认可以通过认证部门的评估确定。为此,杨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4万元“贬值费”。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以证据不足驳回了杨先生的起诉。杨先生不服上诉至二中院。二审期间,在杨先生的申请下,经法院委托國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杨先生的车辆贬值了2.5万元。
二中院认为,杨先生的车辆在无任何过错的情况下發生事故,虽然经过了修复,但这辆车因为事故的發生,使用价值受到了贬损。许某作为事故的责任方,应该对车辆的贬值进行一定的赔偿。二中院根据國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终审判决许某赔偿杨先生车辆“贬值费”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