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税总局表示,个人通过上述方式取得"打包"债权,只处置部分债权的,以每次处置部分债权的所得,作为一次财产转让所得征税。其应纳税收入按照个人取得的货币资产和非货币资产的评估价值或市场价值的合计数确定。具体到所处置债权成本费用(即财产原值),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次处置债权成本费用=个人购置"打包"债权实际支出×当次处置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打包"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
业内人士指出,"打包"债权是指包含若干债权的债权包,在处置"打包"债权的时候,要对不同的债权分别进行处理,这样处置过程中涉及到的可能是部分债权。因此,在处理个人取得"打包"债权的所得涉税問題时,就要以每次处置部分债权的所得作为一次财产转让所得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