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作为逐步市场化的商业银行,“嫌贫爱富”自有其道理,因为银行不是公共福利部门或慈善机构,为了生存发展必须以利润为目标,它当然会青睐那些能为其提供更多的利润来源并且风险小的优质客户。但在发行國债这个問題上,就得另外说道说道了。
國债的本意是什么?不就是國家、政府向百姓借钱么?由于这種“借”是以强大的國家信用、政府信用做支撑,所以在被借者心目中常常是“零风险”,故也被称为“金边债券”。加上所设定的利率总比同期银行储蓄利率高,在目前百姓投资理财渠道少、风险和难度大的背景下,它便成为“抢手货”。可以说,在某種意义上國债实际隐含着一定的公共资源性质和公共福利性质,故在销售时,必须应兼顾到公平性和公众性。
当然,在市场充分发育、自由竞争规则完善的背景下,价格往往是维系稀缺资源的分配公平、占有公平最有效的杠杆。然而,國债的价格是事先确定的,即使二级市场上会形成市场交易价,但在发行前是无法确知的;其次,國债也许是多数人都有能力、也很希望购买的。因此,它不可能像一般的稀缺性资源那样通过价格杠杆来保证其发行的公平性。
再从银行、大客户与债券三者关系看:银行对不同客户提供不同的服务本可以理解,例如对优质大客户给予降低利率的优惠以及某些附加服务、免费服务等等;现在多数商业银行都设有所谓的VIP客户室,这类客户来了不仅不用像一般客户那样排队,还会被请进配有沙发、电视、咖啡的专门房间。如此做,并不违反交易公平原则,也不能简单地认为是对中小客户的歧视。道理很简单,既然银行从20%的客户那里获得了80%的利润,银行对这20%的客户提供优惠和某些特殊方便理所当然。
然而,在國债发行上必须例外,因为这里已经从银行与大客户的二者关系变成债券(实际上是國家、政府)、银行与大客户三者的关系。银行在通常情况下为大客户提供优惠使用的是完全属于自己的资源,而國债这種“资源”本不属于银行私有,仅仅是受國家、政府委托来履行发行的义务。
假如笔者关于國债某種“公共资源”、“公共福利”性质的判断是成立的或基本成立的,那么,在今后的國债发行中,就应确立一種“國债面前人人平等”的发行思路和原则。从“理论”上进一步说,则是每个中华人民共和國的公民都拥有均等地买到它的权利和机会。因此在國债的发售方式上必须兼顾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