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陈文君律师:目前市场上有两種回购交易。一種是抵押式,融资方以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國债作抵押,向融券方短期融资。另一種是买断式,國债持有人将國债卖给购买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卖方再以约定价格从买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種國债的交易行为;主体限于在中國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法人名义开立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后者是在2004年4月8日出台了《关于國债买断式回购交易业务的通知》以后受到市场关注的,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國债买断式回购交易实施细则》发布以后开始上市。抵押式在法律上是没有主体限制的,个人、机构投资者甚至券商在自营业务中都可以成为融资方或融券方;但是买断式则要求参与主体为特别的机构投资者。当然两種方式都必须通过证券公司的交易所席位方能进行。
所以,个人通过券商办理指定交易以后,委托券商通过交易所席位进行抵押式回购交易是合法的;由于买断式交易对主体有限制,个人不能参与。在抵押式交易中,债券属于保证券性质,并不过户给融券方,所以融券方不能对抵押债券进行处置,若到期无足够资金购回,以债券补偿;若融资方在成交当日、无足够的抵押债券,交易所将冻结其当天成交融入的资金,直至其将库存补足,造成的损失由融资方负责。
由于券商在自营业务中可以进行國债买断式回购交易,很有可能券商挪用客户资金或國债从事买断式回购自营业务,这種情况为法律所禁止,客户受到损失可以要求券商赔偿。还有可能证券公司私下和个人客户约定,个人提供资金,然后以证券公司的名义进行买断式回购交易,券商这種集资行为是违法的,一旦被发现它将受到处罚,而资金提供者事前约定的利益得不到保护,但可以以借贷理由请求券商返还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