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声音
读者孙小姐来信反映:2004年秋天,招商银行到我所在的大学推销信用卡。他们承诺:第一年免年费,如果第一年中刷卡满6次,则免除第二年的年费,并且有小礼品赠送。在促销人员鼓动下,我一次办了5张不同类型的信用卡,包括招商银行的VISA卡、Master卡、國航知音卡、携程旅行卡和百盛购物卡。当时也搞不清这些卡的具体差异,只是觉得反正没有成本,也许以后用得到,就都办了。信用卡寄过来后,我觉得暂时还用不到,也就一直没有打电话开卡。
不料,前些天我却收到了招商银行寄来的年费催缴单,让我缴清350元年费。我认为信用卡尚未开通,银行也没有为我提供任何服务,要征收年费,实在不合理。而且当初的合约上并没有写明信用卡在未开通状态下仍需缴纳年费,促销人员不但没有提及此点,还竭力鼓励我们尽量多办几张,说不开通没关系的,这多少带有欺骗性。可是,我又怕不交费的话会影响到自己的信用状况,甚至以后的贷款、出國等問題,真是进退两难。
调查附记
韩家明
笔者与招商银行客户服务热线联系,接待人员解释说,对未激活的信用卡收取年费是银行方面的规定,也是合同的一部分。信用卡核发后,银行就要负起为持卡人管理账户的责任,所以,无论信用卡是否开通,都是要收取年费的。顾客当初填写申请书时,领用合约在使用和收费条款上已写明:信用卡一经核发,乙方(客户)及其持卡人必须在甲方(招行)列明年费金额的账单到期还款日或之前交纳年费。出现以上疑问,可能是持卡人对条款的理解有問題。同时她表示,如果持卡人愿意在双方约定的某一期限内每卡补刷6次,银行仍可取消这笔年费。
针对消费者和银行的不同看法,笔者采访了上海朝华律师事务所马建荣律师。马律师指出,根据我國《合同法》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招商银行的促销人员在促销过程中是否已尽到说明义务,是否存在误导消费者的行为,目前很难取证。但从合同公平的角度考虑,向未享受到任何服务的用戶收取年费,是否有违公平原则也有待商榷。
当前,各大银行都在促销各自的信用卡。对于信用卡年费的收取問題,各家银行都有自己的规定,而且差异较大。在此,我们提醒广大青年朋友,在签订办卡协议前,一定要仔细阅读合约条款,特别是关于费用方面的约定,对合约中表述不够清晰的条款,要仔细推敲和询问。不可完全相信促销人员的口头承诺,以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希望银行方面也能进一步完善相关条款,让客户明明白白地办卡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