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國际标准银行实务》(International Standard Banking Practice for the Examination of Documents under Documentary Credits,以下简称ISBP)是國际商会继UCP500之后在信用证领域编纂的最新的國际惯例,
ISBP不仅是各國银行、进出口公司信用证业务单据处理人员在工作中的必备工具,也是法院、仲裁机构、律师在处理信用证纠纷案件时的重要依据,它的生效必将在各國的金融界、企业界、法律界产生重大影响。
制定背景
信用证业务的全部内容就是处理单据,正确审核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是信用证业务顺利进行的关键。目前信用证业务最主要的依据——UCP500在第13条规定,银行应依据“國际标准银行实务”审核单据。但是UCP500并没有明确指出何为“國际标准银行实务”。由于没有统一的國际标准和各國对UCP500的理解的不统一,信用证在第一次交单时被认为存在不符点而遭到拒付的比例近年来已达到60%~70%,不仅引发大量争议,也严重影响了國际贸易的正常发展。有鉴于此,國际商会银行委员会于2000年5月成立了一个专门工作组对世界主要國家审单惯例加以统一编纂和解释。专门工作组以美國國际金融服务协会制订的惯例为基础,收集了世界上有代表性的50多个國家的银行审单标准、结合國际商会汇编出版的近300份意见并邀请了13个國家的贸易融资业务专家和法律专家于2002年4月份完成了ISBP的初稿并向全世界的银行征询意见。2003年1月,ISBP作为國际商会第645号出版物正式出版。
主要内容
ISBP包括引言及200个条文,它不仅规定了信用证单据制作和审核所应该遵循的一般原则,而且对目前跟单信用证的常见条款和单据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ISBP引言主要对ISBP的产生、作用、范围等問題作了说明。ISBP的200个条文共分为11部分,包括先期問題、一般原则、汇票与到期日的计算、发票、海洋/海运提单(港到港运输)、租船合约提单、多式联运单据、空运单据、公路、铁路或内河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和原产地证明。ISBP较UCP500增加了许多新的内容,例如原产地证明、缩略语、未定义的用语、语言、数学计算、拼写错误及/或打印错误、多页单据的附件或附文、唛头等。
与UCP500的关系及其适用
前文已经述及,ISBP就是UCP500第13条所指的國际标准银行实务,它的大部分内容是UCP500没有直接规定的——它是对UCP500的补充、细化和解释,而非对UCP500的修订——正如ISBP引言所说:“本出版物中体现的國际标准银行实务做法与UCP500本身及國际商会银行委员会已经做出过的意见和决定相一致。本出版物没有修订UCP500,
而是解释单据处理人员应如何应用UCP中所反映的实务做法。”ISBP之于UCP500,就像血肉之于骨骼,二者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
ISBP也是國际商会有关信用证咨询意见的反映和集中。ISBP抽象了國际商会自1994年以来作出的咨询意见中所代表的审单惯例和这些惯例所体现出来的标准,反映了UCP500自1994年正式施行以来國际商会对它的理解和认识。ISBP可以说是这些意见和各國普遍做法的条文化、规范化。
当事人在信用证上注明适用UCP500或开立SWIFT信用证时,UCP500即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就ISBP而言,國际商会并不建议在信用证中直接予以援引。这是因为UCP500第13条要求信用证业务应当遵守國际标准银行实务,而ISBP即为该条所指“國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本身又是对UCP500的补充,因此,当事人选择适用UCP500就意味着选择适用了ISBP,而无须再作特别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