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工商银行惠新支行告上法庭。近日,市二中院认定银行未尽严格审核义务,判决银行兑付存款552.5万元并支付利息。
1997年9月,闽信公司在工商银行朝阳支行甘水桥分理处(现名为工行北京惠新支行)存入650万元。1998年8月,闽信公司取钱时,银行拒绝兑付,因650万元已被转至另两家公司名下。闽信公司起诉银行,但因该案可能涉及金融诈骗而被转至公安机关。7年后,闽信公司再次要求银行赔付1125万余元。
银行提供了信汇凭证称,闽信公司取钱时的印章和存钱时预留印鉴卡上的印章一致,银行认章不认人,已尽到审核义务。但经鉴定,闽信公司预留在银行印鉴卡上的印章与公司在杭州工商部门登记的印章不符。
法院审理后认为,银行应对自己尽到严格审查义务进行举证。但银行没有证明在银行的预留印鉴卡片上的印章是闽信公司预留的,且鉴定结论也表明信汇凭证上的印文与闽信公司开户申请书上的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银行的依据不足,应当承担兑付款项的义务。鉴于闽信公司认可已收到97.5万元利息,该款应充抵本金。法院判决银行兑付存款552.5万元,并支付利息。